李某与辽宁寰兴经贸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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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2021)辽0102民初7122号

原告:李某女,200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阳(系原告李某父亲),住宁省辽中县。
被告:辽宁寰兴经贸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68300772H),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邢彬。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李海鸿
法官助理闫鹤
书记员邢邵男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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