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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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2901刑初61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因饮酒驾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7日2时8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甘NXXX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庆胜东路行驶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李某不配合酒精检测,遂将被告人李某带到医院采取血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李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9.55mg/100ml。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互相关联、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因饮酒驾驶被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件,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视为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永平
审判员祁忠孝
人民陪审员赵姗姗
法官助理拜文俊
书记员胡顺顺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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