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1与北京市朝阳外国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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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21)京03民终8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1,男,200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二十中学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曾某2(曾某1之父),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杨某(曾某1之母),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千石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216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欣,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颖,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某1曾系朝阳外国语学校初三年级学生。2018年12月29日,曾某1在学校班级教室里办理参加元旦联欢会,曾某1在参加游戏过程中因旋转而摔倒,致使牙齿被磕伤。曾某1旋转期间并未与任何人发生肢体接触,亦未发生桌椅磕绊等情况。
当天,曾某1被送往医院就医,对受伤牙齿进行检查、清洁牙面、覆盖断面并建议择期儿科门诊治疗。2019年1月25日、4月23日、4月30日、7月25日、12月3日继续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2019年4月30日病历显示一个牙齿牙髓坏死,医嘱18岁后桩冠修复;另两颗牙齿观察牙髓活力,暂不处理。2019年12月3日病历显示一个牙齿树脂充填体完好,X线:根充完好,未见病变;另两颗牙齿嘱继续观察牙髓活力。
2020年1月17日,朝阳外国语学校给付曾某13000元,曾某1父亲出具《收条》,表示今收到朝阳外国语学校给付曾某1同学牙齿损伤诊疗费等相关费用3000元,相关凭证留与朝阳外国语学校,至此2019年12月31日前相关费用已经给付完毕。朝阳外国语学校提交票据显示3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672.97元、交通卡充值费200元。
另2020年曾某1再次复查牙齿主张产生医疗费和交通费753.7元。
就朝阳外国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意见同上述诉求及答辩。一审庭审中,曾某1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曾某1与朝阳外国语学校协商处理。朝阳外国语学校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可事情发生在学校但不是学校责任。曾某1提交了王某意见备忘,表示学校的王副校长承认学校是负全责的。该备忘落款时间2019年4月28日,内容“一、请家长整理事发至今相关费用和明细清单,学校按实际费用全额赔付(相关营养费、误工费等计算按实际情况及相应标准支付)。二、产生看病过程的病历、诊断结果及治疗建议或方案提供至相应机构进行赔付计算,与家长协商若未达成一致,则按双方共同意见支付。三、校方责任问题由相应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告知学生家长。四、事件相关责任学生家长一方无需承担。”朝阳外国语学校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上没有说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朝阳外国语学校提交了班主任贾某《曾某1同学在校磕牙事件经过阐述》,阐述内容为“联欢会前,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布置班级,将桌椅围成一圈,班级场地很大,足够学生活动表演。联欢会前几项为学生表演的相声,舞蹈,歌曲等活动;接下来是两位同学准备的猜词接力活动,此活动学生以及老师都上网查询,很多综艺节目都有此活动……学生受伤后我第一时间让校医检查孩子伤势,并及时联系家长……之后,我随家长一同去医院。并从上午十一点多陪同去306医院,医生简单看了看后说光从表面看,看不出太大问题,还是需要拍片看一下,因为孩子还小,建议去更专业的北大口腔医院,陪同一起去了北大口腔医院……并帮忙出了一百元治疗费……”,朝阳外国语学校以此证明曾某1自告奋勇参加游戏旋转身体活动,因自己疏忽大意导致摔倒受伤,老师事发后积极通知家长并陪护就医,证明学校尽到合理义务。曾某1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
关于费用,曾某1主张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后续治疗费5万元均系估算。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1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表示鉴定机构说不构成伤残,故撤回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朝阳外国语学校对曾某1在班级联欢会做游戏时受伤,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根据双方二审庭审陈述,此次联欢会系各班自行组织,班干部和学生参与设计节目,曾某1自愿报名参加游戏中的旋转环节。在联欢会开始前,学校老师告知了学生活动流程并指导学生准备了活动场地,尽到了基本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其次,曾某1在游戏过程中摔倒受伤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把其送至学校医务室,并联系了曾某1的母亲,在其母亲赶到学校后,亦陪同曾某1和其母亲前往医院治疗,虽然曾某1主张学校应该在医务室不能诊治后直接将曾某1送至医院,但是因曾某1的家长是其监护人,在家长已经得知此事并积极赶往学校且未告知学校应送至哪家医院的情况下,学校等待家长到来后陪同前往医院符合常理,可以认定学校在就救治过程中尽到了基本的管理职责。再次,事发时曾某1系初三学生,已满14周岁,身体素质尚可,综合考虑其年龄及身体等因素,其参加的游戏对于同龄人来说危险性较小。在学校已经尽到基本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下,其自行选择参加旋转环节摔倒受伤,难以认定学校对其损害具有过错。
此外,双方均认可事发后朝阳外国语学校已给付曾某13000元的医疗费和交通卡充值费。虽然曾某1主张18岁后要进行后续治疗,但是目前尚无后续医疗费用支出。综上,在无法认定朝阳外国语学校对曾某1之损害具有过错的前提下,对其要求朝阳外国语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曾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曾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晓东
审判员孙京
审判员付辉
法官助理樊思迪
法官助理雷悦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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