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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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624民初1148号

原告:高某。
被告:杨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杨某欠原告高某2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支,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后经原告高某催要被告杨某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欠原告高某2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被告杨某应当向原告予以偿还。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欠原告高某2000元,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高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志成
法官助理茉莉
书记员达古拉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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