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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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102民初1195号

原告:刘某,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龙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龙某多次向刘某借款并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刘某也已向龙某发放了借款。因此,刘某与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龙某应按照约定向刘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刘某现仅要求龙某向其归还本金而放弃利息,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现龙某逾期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刘某要求龙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35元。由被告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李本伟
代理书记员刘佳艳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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