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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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24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李岩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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