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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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104刑初31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家具安装工人,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市,户籍所在安徽省桐城市号。因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沈阳市留,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巨涛
书记员张晓彤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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