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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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鲁1403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国,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浩
法官助理毕研涛
书记员魏双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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