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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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冀0133民初143号

原告:张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宋某,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原告与被告在石家庄市相识,相识之后双方就开始在石家庄同居生活,2020年11月3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2021年2月20日分居。原告主张给被告彩礼款100000元,并提交转账记录,被告认可彩礼款100000元。
原告主张4000元中的2000元是家庭分的,另外2000元是原告从银行换的新款,准备给孩子们红包,放在柜子里;被告主张4000元中2000元是婚前母亲给的生活费,另外2000元是根据隆尧习俗,结婚第一年原告母亲给了880元,原告姐给了1100元,自己当做生活费。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
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已经归还了平板电脑、小爱音响、插座一个、养生壶、剃须刀。另有一个插座、三金、被子尚未归还;被告主张拿走插座一个、被子一个、床单两个、三金,其它已经归还。原告称床单是婚前购买,被子是陪嫁物品,插座、被子原告可以拉走。
被告主张三金是同居期间为结婚购买。关于三金的购买资金,被告主张款是用花呗付款的,原告称花呗的款是自己所还,实际意义是原告买的三金,原告还了15000元。被告主张是还款15000元,购三金原告还了7000元,其他款是原先买的金耳钉一对,铂金戒指一个,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被告陈述自己曾怀孕流产,提交医院收费票据和费用明细,原告陈述医生说可能是生化妊娠,并没有检查显示确定怀孕,原告未提交书面证据。
原告称为了结婚花费许多款,欠很多外债,生活困难,希望被告把款返还;原告提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证明有贷款,生活困难。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前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子,首付几万元,又买了一辆车,生活没有他想象的那么困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100000元,被告认为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彩礼不予返还。由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100000元性质为彩礼款,且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据此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数额,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给付彩礼款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消费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元,根据双方在隆尧县居住的事实,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仪式且共同生活等情况,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80000元较妥。
关于现金4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该笔现金的性质认定不一致,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现金性质,无法确认该笔现金属被告应返还之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现金4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物品,双方均认可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小爱音响一台、插座一个、养生壶一个、剃须刀一个均已归还原告。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剩余物品:插座一个、被子一个,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金(含戒指、项链、手链)事宜,原告主张三金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自己出款15000元属于彩礼,被告应予返还。被告主张三金是结婚购买,并称原告付款7000元,双方均未提交书面证据。根据双方购买三金的事实及目的,应当认定购买三金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本案中原被告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农村已举行了婚礼仪式,并且是被告购买后原告主动支付款项,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出款购买三金的行为实际是一种赠与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80000元,并返还原告张某插座一个、被子一个;
三、驳回其他诉争。
案件受理费1327元,原告负担265元,被告负担1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转收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风瑞
书记员乔许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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