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沈某、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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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豫1623民初1877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2002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红亮,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沈某,女,汉族,2001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司某,女,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沈某之母。

经庭审调查及原、被告陈述,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郭某与被告沈某于2020年经媒人邓春红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30日(农历四月初八)原告向被告沈某送定亲礼66000元。后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解除婚约。原告方通过媒人让被告退回彩礼钱4万元,事情结束。被告退还4万元彩礼款后,原告反悔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民间婚约,缔结婚姻过程中男女方包括双方家庭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彩礼款是一种涉婚赠与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行为,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或消失,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接受方应当返还。本案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郭某与被告明确解除婚约,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原告解除婚约后,已经通过媒人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按照意见退回4万元彩礼款,双方就此事已无纠缠。现,原告单方反悔,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再返还彩礼款34300元,是一种单方毁约的不诚信行为,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答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郑凯
书记员王亚辉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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