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1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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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辽02刑终164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被害人刘某3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200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被害人刘某3女儿。
上述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刚,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秦韬,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系被害人刘某3儿子。
诉讼代理人郑刚,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某,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系刘某2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吉发,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821123753H。
法定代表人隋金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姜萍,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辽宁金富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395658260K。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连锋,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审判长徐静华
审判员兰航
审判员杨鹏飞
书记员袁莉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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