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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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727刑初7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住阳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3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岳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爱东
书记员吉惠惠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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