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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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04刑初6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芳
法官助理李晓萍
书记员宗珲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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