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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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1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殿恒,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身份证号码37068519900527301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毕郭镇张家村145号,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兴佳苑小区2-4-2西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2日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殿恒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殿恒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殿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殿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晓宁
书记员岳宇馨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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