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童话时尚摄影中心与被上诉人彭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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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苏01民终2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童话时尚摄影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128号东方红郡天赋广场20-207室。
经营者:张金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霞,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当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1,男,200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麒麟中心小学学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理人:彭某2(彭某1父亲),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理人:卢某(彭某1母亲),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5日,彭某2、卢某携彭某1及彭启明到童话时尚摄影中心处拍摄照片,童话时尚摄影中心为彭某2一家提供服务的有摄影师、引逗师共两人。在为彭启明拍摄中,因彭启明年幼未配合拍摄,彭某2前去与卢某共同照顾彭启明,彭某1在旁边去坐靠墙的拍摄台,后摔倒在地致伤。彭某1受伤后立即被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2019年9月19日,彭某2报警。2019年11月1日,彭某1一家在童话时尚摄影中心补拍了全家福照片。2019年11月19日,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后彭某1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中,彭某1提供了拍摄预定单三份,该拍摄预定单中载明:“拍摄日期9.15,拍摄套系568”、“顾客须知:…6.拍摄者的陪同人员限制3人以下(拍全家福的客人请拍完后立即离开店面,留1至2人陪同即童话时尚摄影中心...)”。经质证,童话时尚摄影中心不持异议。童话时尚摄影中心提供了温馨提示的照片以及彭启明照片的截图:①温馨提示的内容为:“1、请妥善保管好私人财物(包包、手机、钱夹等);2、请看好宝宝,不要在店内追逐打闹、攀爬等;3、上下楼梯,请沿途抓好扶手;4、不要紧靠、依偎在扶手上”;②彭启明照片的截图显示“修改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下午04:24:20”、“修改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下午04:46:42”。经质证,彭某1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当时没有打闹,只是坐在带万向轮的道具上摔下来。另童话时尚摄影中心认为顾客须知以及温馨提示可以证明其已尽到警示和提示注意义务,彭某1认为从进店到拍摄区没有任何一个人跟其讲小孩到店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另查明:彭某1因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681.84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4574.52元)、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1340元(100元/天×7天+80元/天×8天)、交通费300元,合计11121.84元。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因侵权受伤及遭受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本案中,从彭某1提供的拍摄预订单、照片以及童话时尚摄影中心提供的彭启明照片截图和彭某1一家拍摄照片人数的陈述来看,可以认定2019年9月15日彭某1一家在童话时尚摄影中心拍摄照片的事实。结合彭某1提供的当天在南京市儿童医院的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单载明的内容、就诊时间以及彭某1受伤过程的陈述、彭某1补拍全家福照片的事实,可以认定彭某1于2019年9月15日在拍摄现场受伤、彭某1一家中断拍摄照片、彭某1的父母将彭某1送至医院治疗的事实。童话时尚摄影中心辩解彭某1并非在其处受伤,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童话时尚摄影中心辩解其已尽到警示和提示注意义务,虽提供了温馨提示照片和拍摄预定单中顾客须知的相关条款,但上述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对彭某1一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彭某1案涉拍摄台不能坐以及现场拍摄工作人员在彭某1坐拍摄台时进行了制止,故对该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可以认定童话时尚摄影中心对彭某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童话时尚摄影中心对彭某1受伤有过错。彭某2、卢某作为彭某1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童话时尚摄影中心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童话时尚摄影中心承担70%责任。彭某1提供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真实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彭某1住院治疗的天数,一审法院认定为7天。彭某1因伤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一审法院认定为7681.84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4574.52元)。根据彭某1的伤情,其确实需要加强营养和护理。彭某1主张护理天数为15天,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营养期限,一审法院分别酌定为60天。关于营养费标准,一审法院酌定为30元/天;关于护理费标准,一审法院酌定住院期间为100元/天、出院后为80元/天。经计算,营养费为1800元,护理费为1340元。关于交通费,一审法院酌定为300元。经计算,彭某1因伤产生的损失为11121.84元。上述损失,应由童话时尚摄影中心承担70%即7785.28元,其余损失由彭某1自理。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审判员丁钰
法官助理汪萍萍
书记员宋龙雯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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