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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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0117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昂
书记员邵明明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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