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44字数 559阅读模式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902刑初47号

被告人顾某亮,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亮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某亮当庭认罪,所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均属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顾某亮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适用法律意见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佟强
书记员师萌

2021-04-2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