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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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021)豫0781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3年4月11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任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非法种植的罂粟已被铲除,被告人任某某所在辖区司法局认为其社区影响较小,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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