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干部休养所与王建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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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民终2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朱各庄路26号院。
法定代表人:崔京滨,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虎,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友,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某休养所于2018年3月名称变更为某干部休养所。该干休所曾与北京谷丰瑞福餐厅签订有食堂承包协议,约定由北京谷丰瑞福餐厅承租干休所位于海淀区1号楼1层东的房屋用于食堂经营。北京谷丰瑞福餐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王建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现登记状态为注销。

协议履行过程中,北京谷丰瑞福餐厅(乙方)与干休所(甲方)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食堂清退协议书》,载明:鉴于甲方和乙方2016年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到期,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解除协议,不能任何方式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该协议书由干休所相关工作人员及王建友本人签字。双方均认可该协议书的效力。双方亦认可最后一期承包协议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当时的承包费标准为10万元/年。之后,双方未再续签。现干休所认为北京谷丰瑞福餐厅并未交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期间的承包费。但王建友称,双方在签订《食堂清退协议书》时已经就承包费进行过清算,当时在折抵部分干休所应支付款项后,其尚欠付1万余元,后其以现金方式将该笔款项支付完毕。在此基础上,双方才签订的《食堂清退协议书》。据此,王建友认为其已经将所有费用支付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干休所与王建友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食堂承包协议,对此法院不持异议。2017年6月30日,最后一期食堂承包协议到期后,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食堂清退协议书》。《食堂清退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合同关系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即双方均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双方均应依照上述清退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协议书中并未体现北京谷丰瑞福餐厅或王建友欠付承包费的事宜,现干休所要求王建友支付承包费5万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王建友作为北京谷丰瑞福餐厅的经营者与干休所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食堂清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在签订该份协议时,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已经到期终止。《食堂清退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可以看出双方就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钱款已经结算。现干休所向王建友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承包费缺乏依据,与双方约定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干休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某干部休养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蕾
审判员朱文君
法官助理李正
书记员杨梓薇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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