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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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1481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精神状态正常;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视听资料,领条、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款已全部追退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贾成宇
书记员吴怡默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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