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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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130刑初3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4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吕立红,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冀A×××××轿车沿郭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马村村南口处倒车与后方同向行驶王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相撞,后何某某驾驶冀A×××××轿车又与对向吴某驾驶的豫R****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吴某、廖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经赔偿了王某和吴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王某和吴某的谅解。
另查明,1996年被告人何某某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的受理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情况。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冀A×××××轿车的所有人是廖某,冀A****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王某;豫R****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吴某;何某某的驾驶证已经吊销;王某、吴某具有驾驶证C1。
(4)强制措施凭证。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吴某、廖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7)送达回证。
(8)收款条和谅解书,证实何某某已经赔偿了王某和吴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王某和吴某的谅解。
(9)前科证明,证实何某某于1996年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因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情况。
(11)无极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0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12)执行通知书,证实何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1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在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020年10月13日21时许,我和廖某在马村老乡家里吃完饭喝了酒后,我驾驶冀A×××××小型客车拉着廖某回某村,行驶至时,看见前边路上有交警在拦车进行酒精检测,我赶紧下了车,忘记拉手刹,然后撞住了后方车辆与对向车辆,然后交警过来把我控制住,把我和廖某带到了无极县医院进行了抽血。车主是廖某,我的驾驶本2019年被吊销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2020年10月13日晚上22时许,我驾驶豫R****小型轿车从某村1去郭庄,由南向北行驶至马村村南处时,看见前边交警在对南北车辆进行酒精检测,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黑色小型客车突然朝我撞过来了,后边交警过来控制了黑色小型客车的司机,把我们带到了无极县医院,并对我们进行了抽血酒精检测。我和何某某达成了协议。我得到了赔偿,表示对何某某谅解,是我的真实意愿。
(2)证人王某的证言:2020年10月13日我从某村2出发去石家庄市里,22时许我沿5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3村南处时,我看到前边路口有交警在对过路的车进行酒精检测。前边有一辆黑色小客车停在了路上,我也停住了,后来前边的黑色小客车突然猛向后倒车撞上了我的车前边。发生了事故后,我下车查看,看见黑色小客车又撞上对面行驶的白色小轿车。后交警过来把黑色小客车司机控制住了,把我们三方带到了无极县医院,进行了抽血酒精检测。我和何某某达成了协议。我得到了赔偿,表示对何某某谅解,是我的真实意愿。
(3)证人廖某的证言:2020年10月13日22时左右,我和何某某在马村一饭店吃饭,何某某喝了二两白酒,我喝了二两白酒,吃完后,何某某驾驶我的冀A×××××轿车拉着我返回某村,沿某村3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打算过彭家庄村,行至北时,发现有交警正在拦停车辆执行勤务查酒驾,何某某下车想走,他没有拉手刹,车就溜了,我发现就紧急拉手刹,但来不及了,撞上了一辆轿车,我拉手刹将车停下后,我就下车了,发现我的车发生了事故,执勤的交警将我和何某某在县医院进行了抽血。车是我的,我有C1驾驶本,不清楚何某某是否有驾驶本,我的车与两辆车发生了事故。
4、鉴定意见
新司鉴中心[2020]酒检字第0999号、第099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王某、吴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新司鉴中心[2020]酒检字第099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10mg/100ml。
新司鉴中心[2020]酒检字第10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68mg/100ml。
5、勘验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经赔偿了王某、吴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王某、吴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0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缓刑部分;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付永红
人民陪审员朱明福
人民陪审员马会杰
书记员张莹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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