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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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1381刑初5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崔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杰
书记员王威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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