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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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0)辽0111刑初2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抓获,10月6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丽君,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7日22时20分,被告人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碧桂园凤凰城小区内倒车时,撞到小区内停放的辽A×××××号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经鉴定,在被告人金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31.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因事后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列为逃犯,后于2019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9日予以折抵。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英驰
人民陪审员许晓飞
人民陪审员李家骏
书记员董晓滢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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