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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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豫0105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河南省孟州市,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原系河南亚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齐勇智,河南白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系自首,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6日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1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吴洋
书记员杨茗婷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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