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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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5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根河市,现住招远市。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春东
书记员杜永坤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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