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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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1)苏0113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汪某甲与他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娟
法官助理吕超
书记员张美玲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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