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邢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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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8民特57号

申请人:何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某,何某之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邢某1,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
代理人:邢某2,邢某1之弟,住北京市丰台区。

经审理查明:邢某1与何某1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何某,2018年11月29日何某1去世。邢某2系邢某1之弟。经何某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邢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3月16日,该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邢某1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何某要求作为邢某1的监护人,邢某2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邢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某作为邢某1之子,具备监护能力,邢某1之弟邢某2同意何某作为邢某1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何某为邢某1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邢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何某为邢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高岚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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