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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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623刑初93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任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任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任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冯治坤
法官助理    蔡霞
书记员    白永霞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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