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与汪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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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0922刑初33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2018年5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瓜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瓜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罚款200元。2021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酌定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汪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春花
书记员彭川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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