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钱某某等与阳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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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鲁1521民初3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原告:钱某某,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阳谷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6月26日,刘某某、钱某某与金城房地产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532967元的价格购买金城公司出售的位于阳谷县燕山路89号东润·明珠嘉苑小区5号住宅楼2单元101室的楼房一套。该合同没有约定一楼带院。
另查明,2017年12月20日,金城房地产在搜狐网聊城楼市栏目中发表了《东润·明珠嘉苑二期私属庭院悦享人生不负美好时光》的宣传文章,宣传明珠嘉苑二期有私属庭院;金城房地产的营销人员冯利君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消息,宣传明珠嘉苑二期一楼带院。原告与金城房地产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售楼人员向原告出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司某某出具的《关于明珠嘉苑二期一层带院问题商议》,内容为“东润明珠嘉苑二期,经司经理和董事长协商,5#、6#、7#、8#楼一楼全部带院,综合验收后完毕后,统一添加小院”。现该小院已添加完毕,但目前未经规划许可,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虽没有约定有院子,但金城房地产工作人员承诺在验收后同意添加院子,应视为金城房地产已承诺给付案涉院子。现在院子虽已经添加完毕,但案涉院子目前尚未依法经规划许可、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涉案院子未经规划许可、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虽然院子已经添加完毕,本院亦不宜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院子。故对原告请求交付院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业波
法官助理孟丽芝
书记员王名扬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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