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庆与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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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905号

原告:袁某庆,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利芳,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才钰,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财产保全费1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姜丽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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