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黄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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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新0103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某,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建用,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杰
审判员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依明江·吾买尔江
书记员米丽开·吾斯曼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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