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吴立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790字数 243阅读模式

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02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周绍瑜,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吴立龙,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韧
审判员洪声润
审判员叶剑峰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方芳

2021-03-3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