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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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0)京0109执2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石景山开放大学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3,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4,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王某5,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芳芳
审判员张华强
审判员周璐璐
书记员张文豪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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