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宋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748字数 224阅读模式

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辽0727执2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尹某,男,2013年8月1日出生,满族,学生,住义县。
被执行人:宋红,女,满族,农民,1979年03月07日生,住义县。

划拨被执行人宋红在兴业银行4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00.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单学文
审判员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聂桂华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