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梅香、梁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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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豫010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魏梅香。
申请执行人:梁某。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东杰。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第九组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魏福星。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民委员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第九组村民组的银行存款95085(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利息诉讼费另行计算),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鸣鹤
书记员王长松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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