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943字数 318阅读模式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鲁0406民初66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亭区。
被告: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北,北京路西(中瑞聚福园)(幢号:001)01单元401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玉峰
书记员于清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