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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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1)豫0502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阳市文峰区XXXX木门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7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贾志国,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约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是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xxxxx材料市场“XXXX”木门店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XXXX”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山东某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其与该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该公司给其发的商品中都有专属他们公司的专用标志。2019年年底,装修设计师王某向其订购了15万元的“XXXX”品牌的商品。因利润较低,其按照“XXXX”品牌的标准从广东“某某某”原木厂家定制了木门,从郑州“某某”木业订购了护墙板、衣柜、酒柜等物品。“XXXX”木门、护墙板、衣柜、酒柜上都有“XXXX”标识。其给王某家的产品虽打着“XXXX”字样的包装,但并不是真正的“XXXX”产品。其获利约3万元。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9年9月30日其从王某某处订购了“XXXX”木门的产品,支付了15万元。2020年4月第一批木门到货后,王某某打电话告诉其门子装好了。其到现场发现门子资料和原来看的样品差距较大,且没有“XXXX”的标志。后来其和“XXXX”木门原厂家联系,厂家说没有其的订单。其让厂家来看看情况,厂家让等下一批货物到了后保存证据,他们再过来看;第二批货是2020年6月底到货,拍了外包装的照片,外包装和胶带上有“XXXX”字样。厂家来看这批货后,确定不是原厂家的产品,但王某某坚持说是“XXXX”的原厂家的产品。其就到安阳市工商局举报,最后认定为是假货。其订购的15万元的货物都到齐了,但都不是“XXXX”产品。
3.证人屈某证言证实,2019年10月左右其到安阳王某某经营的“XXXX”木门门市上发了其的“梵尚”品牌木业名片宣传页。2020年4月左右王某某开始和其联系业务,在其处定制酒柜、衣柜、护墙板、踢脚线等产品,并支付了5万余元。其按照王某某要求的样式、型号、颜色、尺寸做好产品后发给其,给王某某发货时王某某让其贴上带有XXXX字样的胶带。其为了挣钱,其就按王某某的要求办了。王某某下单时,写的是崔某某的名字。故其的订单上写的也是崔某某。
4.山东某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鉴定报告证实,安阳市文峰区新东方装饰市场B区XXXX木门专卖店所有人王某某为授权经销商,王某收到的XXXX产品不是山东某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伪类产品。
5.现场拍摄照片、安阳市文峰区XXXX木门店营业执照、订货单、销售报价单、微信支付货款截图、“XXXXSPBS”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涉案十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处置,非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淑敏
审判员王瑞霞
审判员黄炎
代理书记员李晓华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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