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庄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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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20)鲁0211刑初112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男,200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16日电话通知被告人庄某、陈某至胶南派出所接受讯问,后被告人庄某、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庄某的行为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庄某均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庄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庄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亮
人民陪审员李世升
人民陪审员高泗光
书记员陈媛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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