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雷虚假诉讼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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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虚假诉讼罪

(2021)辽03刑终46号

原公诉机关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鞍山市铁东区。
诉讼代理人艾智慧,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雷,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2021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世安,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晓杰,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2020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博旭,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白世海,男,1974年7月6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瑾,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辽宁同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宝敏,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辽宁同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玉先,女,1942年12月27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文娜
审判员侯新刚
审判员张薇
法官助理马迪
书记员(代)李扬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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