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与江某1、江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771字数 212阅读模式

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甘1124民初1251号

原告:牟某,男,汉族,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江某1,女,汉族,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江某2(江中鹏),男,汉族,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临洮县。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750元,由牟某负担。

审判员罗军生
书记员龙渊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