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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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豫1725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2009年02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法定监护人:赵某,女,汉族,1983年0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1979年09月0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2名下银行卡、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俊
审判员李磊
审判员郭亚东
书记员彭俊杰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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