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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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内0621民初735号

原告:内蒙古鑫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OMWJX545。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候某,公民身份号码:×××,日和A区9号楼1单元601室。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鑫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鑫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孙洁
法官助理郝治国
书记员智玥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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