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某某、丹东北方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814字数 223阅读模式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辽0603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修某某,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北方造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2017)辽06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朋斌
书记员:徐欣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