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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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6053号

原告:文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文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李晖琼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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