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工伤事故一案,成功获得赔偿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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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

甲方:广州市天**有限公司

乙方:陈**(龙**之妻,身份证号码)、龙*

事发经过:2011年9月3日下午3时左右,在***水电施工区域,建设公司分包的引水明渠开挖的施工工地,甲方请来的陕西车队司机胡应可开着后八轮自卸汽车倒车进入指定区域装土,甲方请来的风钻班班长龙同志跑过来接被上一辆汽车压破的风管,不慎被胡可应开的后八轮汽车撞成重伤。甲方立即组织人员用长城皮卡汽车将龙**送往湖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8天(伤:骨盆粉碎性骨折、膀胱破裂、肝、肾挫裂伤),感染了浓毒血症及突发性大出血,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11年10月19日下午死亡。

在龙**的救治过程中,甲方派出员工专门护理,共用去治疗等费用49.3万余元,调解单位江西水电海门项目部派出领导监督、协调救治。在龙**逝世的当天,调解单位领导和工伤事故单位海门项目负责人从海门工地及时赶到南方医院安抚死者亲属。为了做好死者亲属的丧后事处理。在调解单位的协调下,甲方与乙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得到了龙**亲属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的原则,经过自愿、平等、充分的协商,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伤赔偿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双方有关工伤赔偿之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龙**受伤以来,甲方一直主动积极地为龙**尽力创造医疗、护理等条件,已做到尽职尽责。尤其是甲方在事故发生后,为了使龙**恢复得更好,甲方不惜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迅速及时地将伤者医院以便得到更好地治疗。现因龙**感染了浓毒血症及突发性大出血,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因此不排除医院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因素)。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已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上述事故为工伤事故。

三.甲、乙双方上述工伤事故的一次性赔偿事项明确约定如下:

1.本协议项下的一次性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治疗期间和签订本协议后可能发生的继续治疗费等有关费用和所有有关赔偿金(该赔偿金为一次性赔偿金)。其中,除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本协议第一条双方已确认支付的医疗等费用

共计49.3万元之外,甲方另行给予乙方一次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的当天或最迟在第二天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授权委托的代领人。

2.本协议项下的赔偿为一次性赔偿,即甲方按本协议履行一次性赔偿义务后,对于乙方此后发生的任何费用甲方概不负责,即无论乙方出现何种情况,甲方对乙方都不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3.本协议项下的一次性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工伤赔偿有关的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诸如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赔偿项目。

4.本协议项下的一次性赔偿数额是不可变更的。对乙方而言,即使依据法律规定可能得到更多的赔偿,乙方也明确放弃对甲方的任何有关工伤索赔权利。对甲方而言,即使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得到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甲方也明确放弃向乙方提出任何退还或减少本协议已约定的赔偿金之权利。

  5.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进行必要的医院交接手续。

四.本协议系双方互谅互让达成的和解协议,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有亲友及见证律师当场监督见证。故乙方明确声明并保证:在签订本协议的全部过程中,乙方不受任何欺诈、协迫,也不存在任何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之情形。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甲、乙双方再次明确声明:双方都自愿放弃所有有关提起工伤赔偿仲裁、诉讼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在场见证人: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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