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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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职务侵占罪

(2021)豫1481刑初20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永城市酇阳镇正基教育集团永之星幼儿园园长兼学前班班主任,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晶,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退还用违法所得购买电器4件,折合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何某、贾某、田某等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人刘珍、陈丽平陈述,李寨镇实验幼儿园老师自书证明、酇阳镇永之星幼儿园各班学费明细、李寨镇实验幼儿园和酇阳永之星幼儿园登记证书复印件、正基教育集团永之星幼儿园教师聘任合同书、交款证明、转账凭证、正基教育集团发工资明细、李寨镇实验幼儿园和永之星幼儿园出具的被侵占资金明细、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某某主观恶意较小,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应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132810元予以追缴,退还永城市李寨镇实验幼儿园24610元,退还永城市酂阳镇永之星幼儿园10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贾成宇
审判员常明文
人民陪审员刘庆才
书记员吕卓阳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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