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南京赫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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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肖像权纠纷

(2021)苏01民终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2014年5月27日出生,回族,学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张某1父亲),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理人:翁某(张某1母亲),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赫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空港经济开发区飞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涛,南京赫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日,赫敬公司在公众号南京赫贤发表题为《这位蒙氏园长,让孩子入园第一天就“工作”》的文章,该文章有一张崔海英在日常生活区给孩子示范插花的照片,照片中的孩子为张某1。文章同时介绍了赫贤幼儿园。
2020年4月26日,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2、翁某申请对赫敬公司发表的上述文章进行证据保全,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2、翁某另与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张某1与赫敬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张某2、翁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后,赫敬公司删除了涉案文章,该文章阅读量为886次。
一审审理中,赫敬公司陈述其使用张某1的照片未经过张某1法定代理人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张某1系未成年人,赫敬公司未经张某1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了张某1的照片,构成了对张某1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1要求赫敬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赫敬公司虽删除了《这位蒙氏园长,让孩子入园第一天就“工作”》一文,但该文有886次阅读量,已经造成了客观影响,鉴于赫敬公司仅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了该文章,故应由赫敬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张某1为维护其肖像权产生了相应支出,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由赫敬公司支付张某1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因张某1未能就其因赫敬公司使用其照片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举证,故对于张某1要求赫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审判员相媛媛
书记员刘晓春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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