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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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0)辽0104刑初56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现居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白色别克牌自用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某某串店门前时被巡逻警车示意停车检查,柴某某驾车逃离,并与警车发生刮碰,沿沈阳市大东区建体路向西至建新街,继续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被截停。柴某某拒不打开车门,并倒车逃离现场,导致交警何某手指被刮破,因车辆陷入草丛无法行驶而被抓获。经鉴定,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经认定,柴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可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曲娟
人民陪审员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王冰
书记员岳文祺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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