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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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1403刑初6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诈骗罪,经睢阳区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万顺、赵启勋(实习),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党员证明、发票信息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表、发票信息、营业执照、贾某会计证、税票查询情况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付某、王某、孙某、杨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是案发后已归还受害人75000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退还被害人75000元,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谢某把周某2020年4月15日汇给其公司过账的28万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自己债务或用于自己的开支。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75000元。
二、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谢某通过所控的河南诚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商丘正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宝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手段为多家企业开具虚假发票,抵扣税款税额共计7553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1982年12月3日出生,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及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被告人谢某2019年7月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不予批捕,起诉未被公诉机关受理的事实。
3、到案经过,2020年8月31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谢某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4、照片,证实办公室的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稽查局情况说明及信息明细,证实河南诚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商丘正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宝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税额70106.54元。
6、税务登记证,证实河南诚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商丘正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宝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情况。
7、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河南省诚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商丘正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8、营业执照,证实南诚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为付某。
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实贾某的会计从业资格。
10、党员证明,证实谢某不是党员。
11、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证明,证实贾某在58家单位担任注册会计的情况。
12、农行95599短息,证实转账28万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9年7.8月份谢某找我想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个公司,我就把我的身份证给了谢某,注册了河南省诚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我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没有说收益划分,谢某没有给我一分钱,2020年4月15日我手机信息显示收到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8万,随会又将28万转到谢某的卡上。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谢某曾经在我公司上班,后来辞职不干了,辞职后在我公司宿舍和仓库住了一段时间,2019年年底,谢某带着周某来过我公司,他们是否签合同,我不知道。河南祥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我们公司给恒美汽车销售公司、和悦汽车销售公司、商丘市宏福禽业有限公司没有经营活动,给这三家公司开的发票,都是贾某联系的,我们就吃点税差。
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我是河南华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我公司干过工作,我们公司给恒美汽车销售公司、和悦汽车销售公司、商丘市宏福禽业有限公司没有经营活动,我们公司开票都是贾某全权代理,她没有给公司一分钱。
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我是商丘市优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是我公司的代理记账的会计。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河南省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2019年7、8月份的时候,我想着开一家代开发票的公司,就和我的朋友付某说想借他的身份证注册一下,付某也同意了,于是我就让付某到商丘市的工商局拿着身份证注册了河南省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当时注册的经营范围是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业务,但是我只是用资质给别的公司走账,然后因为国家税务上有政策,小额的发票也不用交多少税,我就可以从中抽取税点挣钱,河南省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也是我一直在操控着。河南省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也是我一直在操控,但是在2020年4月17日的时候我让我的一个朋友于明旭把河南省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银给付某了。我除了操控河南省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外,还操纵着两家公司,一个是商丘宝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有一个是商丘正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用我的名字注册的,也都是没有实际经营项目,就是给别人开发票,然后抽取税点来挣钱。我操控的这几家公司都没有相应的资质,操控的目的只是为了给别人开发票,然后逃税挣钱。我给别人开发票抽取的税点都是根据国家的税点来变动的,有的税交的多我就适当调整,一般都是开票额度的4.5%左右来抽取。我操控的三家公司的财务是我通过朋友王某找的一个叫贾某的会计负责,我就让贾某每个月帮我做下账,然后再去税务局报税,根据每个公司做的账的多少给贾某钱,平均下来就是每个公司每年给贾某2000元钱左右。我用付某的名字注册的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和付某一起打游戏挣钱,打游戏时是付某干的活多,我就和他商量着挣的钱40%给我,60%给付某,付某也同意了,但是基本也没有挣到什么钱。
这三家公司一共给别人开了有200万元左右的发票,差不多收取了有9万元逃税所得的钱。
周某是我认识的一个客户,2020年4月15日上午的11点29分的时候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公账号90×××25转账给了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16×××87,转账金额是280000元,这笔钱是周某给我打的电话说她是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周某说他们公司的一个项目只能走对公账户,但是她需要给她手下的工人发工资,问我能不能帮她走一下对公账户,然后走完账之后把钱给她,我说可以,但是要抽取4.5%的税点,也就是12600元,周某同意了,我还和周某在2020年4月2日的时候签订了一个测绘合同,但是我不干活,就是单纯走账,合同是我和周某签的,但是是我把合同拿走然后让付某签的,当时付某也没问什么就签了,在2020年4月15日给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转280000元。周某的这笔280000元钱是用来给她的工人发工资的,我并没有将这笔钱转给周某,我在当天用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16×××87账户转给了我的个人账户62×××71里面了,之后这笔钱我用了。因为我当时有贷款要还,就把这笔钱拿走用了,我私自动用这笔钱的时候没有告知周某,我当时就是想把钱拿走用了,没想着还钱给周某。我这么做的原因是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是付某,我就想着就算我拿走用了,如果出事了也是找付某,找不到我身上。我在2020年4月17日让于明旭将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银交给付某的原因是我当时已经拿着周某给工人的280000元钱用了,我害怕承担责任,而付某是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我想着把网银给了他如果出了事就是付某的,能逃脱责任。我把这28万中的钱还我借的中国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小赢卡贷,还有一些小的公司的贷款了,名字记不清了。工商银行的贷款还了47000多元,华夏银行的还了7000元左右,小赢卡贷还了7000多元,还有其他的贷款差不多有20万多点,一共还了26万多元的贷款。这280000元除了我还贷款用了的,剩下的钱我都花了。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周某陈述:我在中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在2018年12月份的时候我公司中标了商丘地区测绘项目,该项目包括了房屋不动产登记和测绘的内容,我在公司负责商丘地区测绘的总体工作,由于测绘项目利润低,公司不能对个人转账,而我们又要向工人发工资等原因,我就通过朋友候建立介绍,认识了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谢某,谢某告诉我说他们公司方便,可以作为公对公转账,要收取4.5%的手续费,但是要签订一份测绘合同,我向公司汇报完之后公司同意了,于是在2020年4月2日的时候我与谢某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与九州路交叉口东侧50米路南的华祥婚庆公司见面,在那里签订了测绘合同,是我们公司与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都是由我们公司出资,谢某的公司进行测绘施工,签订的是一份280000元的测绘合同,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字方是付某,而这份合同都是谢某代签的,我当时还问谢某他怎么能代付某签字,谢某说公司都是他俩的,不用我们操心,我也就没说什么,我们当时签订合同是谢某签完字之后我们把合同寄到郑州的我们公司总部,由我们公司的法人宋礼君签字之后于2020年4月10日寄回商丘之后交给的谢某,也是在华祥婚庆公司交给的谢某。
合同签订完之后我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20年4月15日上午的11点29分的时候通过我们公司在郑州银行的对公账号90×××25转账给了河南诚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16×××87,转账金额是280000元。但是在2020年4月16日的时候我给谢某打电话的时候谢某电话关机,然后我发给他发微信也不回了,突然就联系不上谢某了。后来我打听了一下。才知道谢某以前因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过,我害怕谢某是诈骗我们公司的钱财,没有办法了,就来公司机关报案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控制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还受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还被害人20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王建场
人民陪审员夏雷
书记员高英豪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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